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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事快讯

职场人 这些"小聪明"千万使不得 已有人被判刑

  • 发布日期:

    2017-12-13

拿着网购的请假条来请病假、收入证明上随意涂改入职时间......这些职场小聪明,不止影响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秩序,也会对你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,严重时你甚至会面临相应的刑罚!

1.网购病假条请假 已有人被判刑!

李某所在的公司因人事管理松散,导致个别员工趁机请病假不来上班,既“吃空饷”,又悄悄在外面另谋职业获利。李某偶尔得知真相后,也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些病假条,先后以车祸骨折、肠梗阻、肾结石等为借口,向公司请假累计17个月,不仅获得病假工资76500元,还通过兼职得到一笔收入。被人举报后,该公司在暗访的基础上,曾找过李某要求其承认错误、退回全部工资。李某认为只是使用假的病假条“吃空饷”,并没有强迫公司批准请假和发放工资。于是,李某死活不承认,该公司最终报警。李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处以刑罚。

几天前,北京一家电动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,理由是旷工——他请假的病假条是假的。

因不满企业调岗安排,员工小张交上了一张某三甲医院诊断的“腰椎间盘突出,建议休假7天”的诊断证明就请假了,随后,企业到该医院核查,原来病假条是假的。在多次联系未回复的情况下,小张被开除了。

该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杨女士告诉记者,她收到小张的假条后派了一名工作人员到“开出假条”的医院调查发现,“医院根本没有在假条上签字的医生。”原来,小张网购了一张盖有该医院公章的空白诊断书,医生的名字、诊断的内容,都是自己随便填上的。

记者随后调查发现,随着用人单位对病假条等越来越较真,网上的部分卖家开始“升级”服务,开始兜售“化验单+诊断证明+就医费用单据”的全套病假证明资料。售价依据资料的真假难易程度从50元到600元不等,上班族是买卖病假条的“刚需人群”。

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周霞律师表示,由经营者提供和买卖医院诊断证明,已经涉及到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。因为病假证明属于医疗机构出具的公文或证明文件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刑法》规定,可以给予拘留,还可以处以相应罚款;如果情节严重,则涉嫌构成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罪,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。

2.工资收入不能随便证明

如今办理信用卡需要收入证明,买房按揭需要收入证明,小编提醒虚开收入证明这种事,千万要不得。

员工在开具证明时,有时会提出一些额外的要求,比如要求开高于实际工资的收入证明,不少用人单位觉得不过是“小事一桩”,不忍心拒绝员工的请求,所以也都一一答应了。但是这个看起来很不起眼的小动作,实质上却会给公司埋下不小的隐患。

王某,某科技公司销售主管,2013年年初计划在甲市市区买房,银行办理贷款按揭时要求提供收入证明。在他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,约定的月工资为不低于3500元。实际上每月加上一些销售提成,王某大概能拿到6000元。但是,银行方面要求月收入不能低于10000元,才能满足王某的贷款要求。因此,王某和公司提出了虚开高收入的请求。公司考虑到员工买房的紧迫性,觉得开个证明就能满足员工的生活需求,何乐而不为,也就很爽快地同意了。王某也因此顺利地办成了买房按揭。

过了不久,王某辞职了。公司跟着就收到了王某的仲裁申请书,请求仲裁委裁决公司补足长期拖欠的工资,其中的证据就是先前盖章的收入证明。员工用该一万元的收入证明,要求公司补足每月仅支付6000元不到的差额部分。最终,仲裁委在公司没有其他证据反驳的情况下,将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认定员工工资收入数额的合法证据,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。

这是一起公司随意为员工高开收入证明而引发诉讼的案例。由于自身在工资方面管理不规范,又没有劳动合同中约定具体明确的工资数额,导致在仲裁审理过程中,当员工出示公司盖章的收入证明后,公司无法提供其他的证据反驳该证明上的工资数额,使得自己最终败诉。

3.在职时间不能随便证明

上月刚离职的小张突然回到公司,找到关系要好的HR,请求开具时间为2年的在职证明。虽然有所疑虑,但为了让小张“增长”工作经验,HR还是把原本的在职1年修改为2年。

没想到,一改就出事了,小张将公司告到了仲裁委,要求公司支付在职期间未发的工资,而劳动仲裁委根据那张虚开的在职证明,支持了小张的仲裁请求,公司吃了一个哑巴亏。

4.离职原因不能随便写

成都某科技公司程序员戴翔没想到自己会“栽倒”在离职证明的一句话上。原公司给他出具的离职证明上,一句“该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离职”,让他今年跳槽时被新公司拒绝。

尽管戴翔是经熟人推荐的,但他离职证明上的这句话,还是让新公司内部产生顾虑,“我们无法保证他对公司和项目的忠诚度,如果他再次中途离职,这个损失公司承担不起。”


单位在开具离职证明时不能太任性,在离职证明上书写不利于求职者的评价,或会阻断劳动者的求职路。

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》第24条规定,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、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,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、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、工作岗位、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。其中,并不包括对劳动者的个人评价。